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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财务管理制度

校字[2016]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对各项经费进行归口分类管理,同时分级分类设置审批权限,经费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财务工作,学校所属各部门不设立财务机构,设立经费管理员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本部门财务工作;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由学校进行会计委派管理,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需要,配备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能力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编制统一列入财务处。

财务处对本级财会人员实行聘任上岗,对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委派制。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须由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中期规划。学校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财政中期规划、校级财政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分配、不得超支、结转和结余按财政和学校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执行零基预算,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指导下,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学校制定预算管理办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属财政或学校规定可以调整的事项,需按照财政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应当按规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制定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和经费审批制度。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学校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结转资金和非财政拨款专项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或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确认为结余的资金。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40%),剩余部分(60%)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非独立核算单位私立账户,截留和转移学校资金。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学校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基建工程和其他维修改造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确有需要对外投资并且属于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开展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工作

第五十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同时每年度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分析(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外部监督和建立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规定中细化明确监督方式并实施。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与学校业务相同的,参照学校制度执行;属于行业管理特点的业务,按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规定为准。学校在本制度原则范围下可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作为本制度的实施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bat365官网登录财务管理制度及其附则》(2004校内字50号)同时废止。

学校办公室                             20161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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