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6
 
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条例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规定,金融系设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一条  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成员由金融系在经济学科教授、副教授中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金融系教学秘书担任秘书,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因任期期满、退休的分委员会成员自动离职;休学术假或出国离职的成员,在其离职期间,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时,不参加投票,不计入应出席成员总数。
第二条  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或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才算表决通过。
第三条  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定金融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名单和答辩教师名单;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5.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自20161115日起实施。
 
                                                   金融系
                                             2016.11.15
 
附:本届金融系经济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构成于2016429日经金融系系务会讨论通过。
主席:国晓丽
委员:曾煜、刘学华、黄蕊、汪连新、嵇冉、唐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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